桃林办发〔2012〕16号
桃山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桃山林业局林蛙驯养繁殖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基层单位:
经林业局同意,现将《桃山林业局林蛙驯养繁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桃山林业局林蛙驯养繁殖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全局林蛙养殖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蛙资源,促进林蛙养殖业向科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结合《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和《伊春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桃山林业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桃山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养殖林蛙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资源林政科负责全局林蛙养殖管理工作,按着林地有偿使用原则统一合理区划和管理,各林场资源监督站负责本林场施业区内的林蛙养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蛙养殖户的承包经营者必须是我局职工、青年。林蛙养殖户必须在领取《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和管理。林蛙养殖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一年一签,林蛙驯养繁殖林地使用补偿费一年一交。合同到期如果乙方继续承包的,应在合同有效期之前一个月提出续包申请,每年的1—2份月由林业局与林蛙养殖户签订《林蛙驯养繁殖使用林地合同》。
第四条 林蛙养殖户应在每年的2月末前持已签订的有效承包合同到林业局收费大厅全额缴纳林地补偿费。
第五条 依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林地有偿使用的规定,林业局决定林蛙养殖使用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顷50元。
第六条 林业局对各林场的林蛙养殖占用林地补偿费的收缴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各林场负责本场施业区林蛙养殖使用林地的管理、合同签订、林地补偿费催缴工作。
第七条 林蛙养殖户必须遵守《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省、市及林业局的林蛙养殖有关规定。不准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建设永久性建筑。
第八条 林蛙养殖户负责驯养区域内森林管护经营工作。保护好驯养区域内的其他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遵守资源林政和防火规定。
第九条 林蛙养殖场点,必须有适合林蛙生活习性的天然河流、池塘作为林蛙孵化、越冬的孵化水面及越冬池;从事林蛙养殖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条件。在林蛙孵化至变态完成期间必须有专人从事饲养、管护工作,必须建立养殖台帐,详细记录养殖期间的资金投入、饲养投入及人工投入状况,作为养殖经营活动的证明。
第十条 建立健全林蛙养殖局、场两级管理档案。林蛙养殖经营者不准乱挖养殖池等破坏林地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林业局每年将对林蛙养殖场点进行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林蛙养殖要求的养殖场点和只抓不养的养殖户依法取缔,吊消养殖许可证,对无力经营,不签订林蛙驯养繁殖使用林地合同的养殖户林业局一并收回或另行竞价发包。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者修建看护房舍和养殖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违反林蛙养殖规定,不按规定的捕捉方法、捕捉时间、范围、运输林蛙及其产品的,资源林政科将没收其林蛙及其产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林业局将依法收回承包林蛙养殖经营权另行发包,一切损失由承包者个人负责。
1、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桃山林业局林蛙养殖驯养繁殖使用林地合同》的。
2、每年2月末前未缴纳林蛙养殖使用林地补偿费的。(此规定出台前多年欠费末缴的)
3、未经林业局同意私自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林企外部人员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 2012年5月15日起执行,由资源林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